外卖餐饮提供者可使用共享厨房
《山西省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月4日公布,3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可以利用共享厨房开展经营活动。对于消费者来说,可提出在食品包装上使用餐食封签要求,而商家未使用封签或者封签损毁的,有权拒绝接收。
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是指通过第三方平台或者自建网站开设网上店铺提供餐饮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其开展经营活动,应具有实体经营门店,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或者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除自有门店,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还可以利用共享厨房,依法开展网络餐饮服务经营活动。共享厨房是提供集中化、标准化、数字化的餐饮软件、硬件配套设施和场地资源,供多个入驻商户共享资源进行网络餐饮服务的模式。我省鼓励社会力量依法建设共享厨房,建立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实时公开食品加工视频,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页面公示门店照片、菜品名称、餐食分量、主要原料名称和价格,并对真实性负责。同时,外卖餐饮食品与实体店销售的餐饮食品质量安全保持一致;不得将自己加工操作区内的订单委托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
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接受消费者餐食封签要求的,应当在食品包装上使用餐食封签,未使用封签或者封签损毁的,送餐人员有权拒绝配送,消费者有权拒绝接收。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政府支持、推广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或者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视频形式实时公开食品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为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实时公开食品加工视频提供技术支持。
这里的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是指在网络餐饮服务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信息发布等服务的信息网络系统提供者。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对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交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依法进行审查,如实登记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地址等信息,并与其签订食品安全协议,明确食品安全责任。
有关部门加强对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发现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进行查处;发现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通知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配合执行。